文艺批评的伦理问题,研究者多有论述。张利群立足伦理关系在人类社会的普遍性指出:“人与批评关系中无疑包括伦理关系,呈现批评伦理的向度”,“批评伦理从构词角度而言无疑指批评的伦理,即人与批评所构成的价值关系中所产生的伦理现象及其伦理问题”。他认为:“批评伦理不仅表现为人对文学艺术及其批评的立场态度与原则精神,而且表现为批评自身所应该具有的品质精神,更重要的是以其推动批评生态环境优化、批评观念更新与批评自我评价的道德自律机制的构建。”贺绍俊认为:“所谓文艺批评的伦理是指什么呢?是指人们在批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是从文艺批评的基本原则出发而设定的,是为了彰显文艺批评的宗旨和目的。”他还认为,社会和文学关系的变动,会影响到批评伦理。周旭从批评主体等多个角度对数字媒介影响电影批评的研究,提示媒介变化对于批评伦理研究的重要意义。吴义勤认为:“当下文学批评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与批评伦理的扭曲、异化有关。”由此可见,批评伦理可视为评论行业的一种调节机制,或如美国艺术批评家克尔•休斯顿所提出的,被认可的一整套艺术行业和专业规则构成了批评伦理,因此,批评伦理必然是动态的、建构的,既在社会和文艺变化中自我调适,又以此种调适推动文艺的健康发展。
概言之,批评伦理一般是指批评活动所关涉的伦理问题,其影响要素主要包括评论主体、评论对象和评论标准。重要文艺新现象的出现往往构成反思文艺批评的新视域,并推动批评伦理的重构。与相对抽象的文艺理论研究相比,文艺评论更接近文艺现场,更注重在时代语境中发声和对话,因而也就要求对社会转型和文化变革作出更敏锐的反应。20世纪初,随着“为人生”的艺术观念崛起,剧本、情节成为京剧批评的中心,剧情所包含的时代精神受到突出强调。“在这种戏剧观的指引下,他们的批评实践注定打破清代以来花谱中的品花捧角传统,拒绝只顾欣赏和把玩的批评活动,转而关注剧本的文学内涵,开启一种更为严肃的批评范式。”20世纪三四十年代,延安曾出现过“演大戏”的热潮,但很快偃旗息鼓,文艺工作者转而走向民间搞创作,演出了秧歌剧《兄妹开荒》,毛泽东同志看了之后说:“这还像个为工农兵服务的样子,方向对了。”朱德评价说:“今年的活动和往年大不同了!革命的文艺创作,就是要密切结合政治运动和生产斗争啊!”延安文艺在确立了自身价值立场和美学风格的同时,也确立了以人民接受和喜爱为评价标准的批评范式。同样,技术进步带来的文艺新变化也往往在文艺评论中产生即时回响。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网络文艺从无到有,从边缘到成为主流文艺的生力军,以传统文艺经验为基础的评论话语在网络文艺评论中的适用性问题,成为近年来的热点议题之一。这充分说明网络文艺这种强技术性的新兴文艺类型在建构自身艺术语汇的过程中同步寻找更能自我解释的评论话语。可见,只有在时代变迁和文艺格局中对批评伦理进行动态调整,才能保持和提升文艺批评的有效性。
作为奔涌于文化传统与媒介变革交汇处的文化浪潮,新大众文艺的兴起为反思和重构批评伦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框架。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将文艺批评在新大众文艺场域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概括为主体失格、对象失焦、标准失序三个方面。
所谓“主体失格”,指的是由于批评主体能力素养的缺陷,无法对新的文艺现象作出有说服力的评价和解释。比如,有的文艺批评家对网络文艺、人工智能参与创造的文艺等新现象缺乏足够的敏锐,缺乏关注和研究的兴趣与动力,认为新文艺虽发展迅猛,但只要守住传统文艺边界,仍可以在这片“自留地”里“自给自足”。殊不知,作为文艺创作生产的关键词,互联网等新媒介新技术不仅具有技术属性,更具有美学内涵。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所改变的,不仅是文艺的样态,还是作为文艺源头的生活,更是决定文艺品质的美学。孕育并成熟于网络文化的内容新IP、叙事新手法、审美新元素,不断丰富着传统文艺的题材类型、形式手法和美学内涵。不论是电视剧《开端》对“无限流”手法的运用,还是电影《你好,李焕英》的穿越叙事,抑或改编自网络游戏的《魔域•亚特之光》等舞台剧,以及AI发展带来的文生图、文生视频,都为“写什么”“怎么写”“谁来写”的文艺课题提供了新的答案。在这样的语境下,早期的一些类型划分如网络剧和电视剧,在行业管理上或许仍有其必要,但对于注重艺术本体的文艺批评而言已无实质意义。可以说,在网民规模超过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9.7%,而且这一数字仍在增长的当代中国,如果不研究网络对文艺的影响,不但将在新兴文艺评论中失语,也很难对传统文艺作出准确评价。再如,有的文艺评论家恪守“艺术本体”的界限,对于跨界新生的文艺类型以及泛文艺现象,缺乏足够关注。于是,蓬勃兴起的广场舞可能因为很难严丝合缝地纳入舞蹈理论框架之内,而被拒于舞蹈评论门外。以公园地砖为“纸”、以海绵为“笔”的地书,似乎也不符合书法理论的规范,很难登上书法理论评论的“大雅之堂”。至于传统戏曲在互联网上化整为零的碎片化传播,更被一些批评家斥为对艺术的破坏而不愿加以理性分析。凡此种种,主观上或是出于保持批评主体独立性的愿望——对于某个评论家而言,当然也不妨坚守专业壁垒和审美偏好——客观上却会销蚀批评者的主体性,削弱批评家回应时代所提出的文艺命题的力度和效度。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编写《文艺评论概要》
所谓“对象失焦”,指的是由于对批评对象的误解或误判,导致言不及物、“鸡同鸭讲”。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编写的《文艺评论概要》指出:“文艺评论的对象,无论用什么词语去表达,终究还是大体确定的和无疑虑的,这就是由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美的艺术作品或文艺作品等不同词语去表述的那些东西,也即人类创造的以审美愉悦为目的的符号表意系统艺术作品及其相关现象。简言之,文艺评论的对象是艺术作品及其相关现象。”理论上讲,文艺领域的一切皆可成为文艺评论的对象,而这“一切”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内在于特定时代的“一切”。时代语境对文艺评论的对象起到至关重要的规定作用。在前互联网时代,这“一切”的具体内涵虽有时代差异,但作品均是毋庸置疑的中心。然而,在新大众文艺兴起的语境下,“作品”的面貌发生了很大改变。一方面,新的内容不断注入既有的文艺样态,使之更及时、具体、鲜活地反映被现代化进程所细分的“垂类生活”,其中包括东莞“打工文学”里改革开放后打工群体的酸甜苦辣,“北漂诗篇”中工业化城市化和大规模人口迁移下别样的“离愁”,《我在北京送快递》《赶时间的人》等作品中被时间和速度折叠的当代都市生活秘史,《素朴的劳作》等作品中普通人生命历程折射的社会变迁,而这个作品清单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深化仍在延长。另一方面,文艺的样态发生着比内容之变更加深刻的新变化。如《新传媒时代与新大众文艺的兴起》所言,作为一场文体革命,“新大众文艺”借助新媒介的便利,把文学、图像、声音、色彩等元素进行综合链接,形成动态网状结构的新文本,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亨利•詹金斯早就提出,新媒体中出现了一种参与式文化,即“邀请粉丝和其他消费者积极参与到新内容的创作和传播中来的文化”。2025年5月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发布的《2024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在分析网文读者圈扩大以及读者对作者创作影响加深的基础上,认为“网络文学创作呈现出公共性趋势。多位网络作家直播写文、多位网络文学编辑直播审文,作品、创作过程甚至网络作家本人变成了网络空间的‘公共性景观’。多声部网络空间的出现,与‘连载’这一文学商业模式的结合,使作品从‘完成态’变为‘进行态’”,并提出“共读共创助推新大众文艺”的观点。可见,新大众文艺浪潮中那些复杂开放的新“文本”或“作品”的背后,是一个全新的创作主体、一套全新的创作机制、一种全新的创作场域。出自这里的“作品”,在形态上可以是一个“文本”也可以是一段“关系”,在目的上可以追求艺术价值也可以追求情绪价值,与生活的关系可以是千锤百炼也可以是“一键生成”,提供给受众的可以是封闭的意义系统也可以是开放的互动场域,其文化意义的确认可以凭借完整的物理形态也可以出于接受者的情感认同,其接受方式可以表现为循规蹈矩的艺术欣赏也可以表现为去中心化的群体狂欢。当然,在以作品为中心的语境下,对文艺进行评价时,也必须考虑作品创作生产关涉的方方面面。洪子诚在谈到文学生产时就提出要注意文学机构、文学杂志、文学报刊、出版社、作家的身份和存在方式、文学的阅读和消费方式等要素。把这里的“文学”延伸为“文艺”,这些要素同样应受到关注。而在新大众文艺的视域下,这些要素依然存在且重要又都发生了变化,各要素在文艺生产中起到的作用以及起作用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新现象,如果批评家固守传统的作品观并以此建立观察和言说批评对象的思维和话语框架,难免失去准头或陷入“先射箭再画靶”的尴尬境地。
所谓“标准失序”,指的是由于沉默的意见得到记录和呈现,标准体系内部各要素的权重排序亟待重估。在文艺评论行业内,早就有“大众评论家”之说。以大众化程度较高的电影而论,在20世纪80年代,北京、上海、浙江等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存在群众影评组织,全国各种类型的群众影评组织至少在两万以上,仅上海市,影评组织就有一千余个,影评员上万名。而且,群众影评还和谢晋这样的著名导演深度互渗。互联网兴起后,普通人参与文艺评论更加方便。“近20多年来,依托互联网兴起的各种新媒体包括自媒体,培养了一支数量庞大、来源多样、形式活泼的评论队伍,这就是大众评论家。大众评论家发声的主要平台是网络媒体,所以常被称为网络评论家。”由于新大众文艺的兴起,不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大众评论家,还是活跃于新媒介的网络评论家,其规模和提供的评论内容都有了极大增加,从而使其功能作用更加明显。赵毅衡曾提出,除了批评家推动的经典化之外,还有一种“群选经典化”,这是通过投票、点击、购买、阅读观看、媒体介绍、聚积人气等进行的,不同于批评家对作品的分析和阐释。赵勇结合《平凡的世界》的经典化,提出“民选经典”的概念,提醒研究者不能漠视“读者要素”。这一点,随着网络文艺的发展日渐明显。在今天,似乎已很难有哪个评论家能在网络舆论场中确立和“豆瓣评分”相仿的影响力,而以新媒介为基础的新兴文艺的自身迭代仍在不断加剧这一现象。近年来,短篇网文兴起成为网络文学进入“后类型化”阶段的重要标志。研究者认为:“由于能快速捕捉作品中的‘有用信息’,感知人物和情节带来的情感冲击,短篇阅读创造了更有沉浸感的体验。评论、投票和‘众筹结局’式的交流使文本成为动态的‘共创产物’。”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仅作为文艺接受者、消费者却没有在网上作出“评论”“投票”等行为的“无声的大众”,其文艺评价主体意义的显性表达。应该说,任何文艺欣赏消费活动,都具有文艺评价的意义,但在人类漫长的文艺史上,大众在文艺活动中用“脚”作出的评价,如果不转化为用“手”写出的文字或用“口”说出的语言,就无法被记录,更不用说被累计和分析。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出现,使这一切发生了根本改观。文艺欣赏一旦发生,文艺评价即同步展开。而当原本隐性的评价行为和评价主体借助数据平台显现出来,评价主体的规模就随之迅速增加,评价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随之呈现。更不用说,互联网还降低了表达观感的门槛,文艺评论文章有了更快捷的发表和交流平台。弹幕、微评等新的文艺评价方式如火如荼,以视听语言作为载体的评论新形态蓬勃兴起。将近20年前,在短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争议中,法学家苏力富有启发地提出:“《馒头》也许是唤起当代中国社会关注的第一个相对完整的戏仿……我趋向于认为《馒头》是一个有娱乐效果的文艺批评。……戏仿的一般特点以及《馒头》发表后受众的反应,都趋向于支持《馒头》是一种文艺批评的结论。”如果说,这一观点在彼时的意义还在于为思考此类短视频带来的版权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角度,将近20年后,重读此文却可以获得新的启示。当前,“影视解说”“二创”“鬼畜”“热梗”等在各种平台纷纷涌现,这些因互联网而产生或显现的网络文化新样式或许还没有被纳入“文艺评论”的范畴,或许创作传播者在主观上也并没有评论的主体自觉,客观上却发挥着评论的功能,有时甚至比规范的评论文章产生更强的针砭或推介作用。为此,在新大众文艺视域下讨论文艺评论的标准,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这些新涌现的评价元素,并从评论有效性的角度对其进行价值估量和排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立起具有时代性和说服力的文艺评价标准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文艺评论的作用功能始终在持续发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文艺评论对于文艺创作和社会文化风尚的引领意义日渐加强。笔者所说的主体失格、对象失焦、标准失序,并不是对文艺评论全局的观感,只是从批评伦理的基本要素角度对文艺评论领域业内较为关注、相对普遍的一些问题的梳理和概括,目的是为思考重构批评伦理提供更明晰具体的落点。